吴江区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必备合集)

时间:2023-04-05 09:44:03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吴江区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必备合集),供大家参考。

吴江区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必备合集)

吴江区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 第1篇

官司是避免不了了。但我和我朋友都没想到的是,本来以短平快为优势的仲裁,就这么一起案件,居然搞了一年!

为什么呢?因为仲裁没有期限限制啊!在全国各级法院都受制于审限限制,为了达到审限要求而左右腾挪、急得如热锅上的蚂蚁的时候,唯有仲裁委可以优哉游哉拖一年啊!

2016年8月15日,我代理这位朋友向当地的仲裁委提起仲裁,由于标的小,仲裁委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庭,而不是由仲裁双方参与选定的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其实也对,不光标的小,当时在我看来,这个案子本身也很简单。然而,没想到的是,2016年9月22日、2016年10月25日、2017年2月27日,这起案件开了三次庭!

收到裁决书的时候,已是2017年7月12日……

吴江区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 第2篇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328号档案大厦C区3楼。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7:00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进行二手房交易前必须确认房主真实身份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需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房主的身份。因此对于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尤其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作为居间担保的情况下,该项问题更需引起购房者的注意。

2、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必须明确双方违约责任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都有明确条款注明,但对于赔付时间却没有具体款项,这会导致违约方据此拖延支付时间,使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下降,因此合同中应加入“买方在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卖方在实际交房之日起)__日内向卖方(买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的最终落实。

扩展资料

房屋过户材料:

3、所卖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卖房人提供);

吴江区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 第3篇

在房管局办理。房产证加名可分为两种情况:有房无贷、有房有贷。

1.有房无贷的情形改名字(1)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到预检窗口进行材料审核提交,材料审核齐全后凭工作人员给出的办理序号去相关窗口办理。

(3)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110元手续费,明细如下:80元工本费、25元地籍图费、5元贴花费,如顺利20天后可拿到新的房产证。

(4)新房产证可以设定密码,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告知你一个初始密码,之后可自行更改。

2.有房有贷的情形改名字(1)先去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具体事宜请咨询各银行)。

(2)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除支付上述110元手续费外,如贷款是纯公积金的,还需另外支付100元;
如贷款是组合形式的(公积金+商业贷款),还需另外支付200元。

(3)其他步骤同“有房无贷”。

吴江区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 第4篇

仲裁员作为一名退休法官,对这个案件还是很重视的。第三次开庭结束又过了数月,我们终于拿到了裁决书,而此时距离我们提起仲裁,已经过去了将近一年。

裁决书中“本会认为”部分写明:……按合同约定房产交易各种费用由申请方交纳而且申请方已交纳,所以被申请人向中介方所交的费用不应计算在合同约定的总房款万元之中。计算在房款之中不仅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也显示公平。被申请人向中介方所交纳的15000元如认为权利受损害,可另行主张权利。申请人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本会予以支持。……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所欠房款15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申请人是我朋友,被申请人是对方。)

仲裁已经结束,我们赢了。但是这起案件却显示了目前我国,至少是部分地区房屋交易的乱象,典型的就是阴阳合同、黑中介等。就像裁决书写明的,“被申请人向中介方所交纳的15000元如认为权利受损害,可另行主张权利。”这起交易中,买方交了交了额外的也就是合同之外的中介费,利益受到了损失;
而中介却在光天化日之下收了两份中介费,赚取了可以说是不法的利益。现在回过头来想一想,如果我朋友当时没有提起仲裁,吃哑巴亏认倒霉,就是买卖双方都受损,只有中介受益了!

至于这起案件的买房也就是文中的对方后来有没有向中介主张权利。把那一万五要回来,我就不得而知了。

律师提醒:二手房买卖中,如果需要中介的话,尽量找有品牌、有信誉、口碑好的中介机构。签合同要仔细,如果需要修改合同,一定要双方或三方坐下来一起谈,不要给别人留下可乘之机。最重要的是,给中介交费要慎重!

当然,如果不想让中介阻隔了买卖双方的直接沟通,也可以不找中介。

吴江区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 第5篇

开庭经过是这样的:

第一次开庭天还很凉爽,双方进行了陈述和答辩,并举了证。当时我以为会很快结束,但是没想到对方在举证阶段出示了一份关键证据,正是因为这个证据的存在,仲裁员才发觉事情可能并不简单,所以迟迟不肯下裁决书,才组织了第二次开庭。

第二次开庭已有了凉意,双方就上述的关键证据展开交锋,险些改变了整个案件的走向。这份证据就是对方支付28万之后我朋友给他写的收到条。之所以说它关键,是因为这个条上写明:“成交价为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

然而这一所谓的“关键证据”本身就有问题。虽然在这张条上房屋成交价从29万5千元变成了28万元,但是这张条也写明了另一句话:下欠房款按买卖合同约定,由乙方继续支付。(乙方就是对方。)这是一张前后矛盾的收到条。

其实,这一收到条是中介拟的。

所以第二次开庭时我说,这个条不构成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变更,总价款仍然是29万5千元。虽然有总价款28万元的字样,但是同时也写明了下欠房款按照买卖合同继续支付。这一前后矛盾说明双方缺乏法律知识和意识,所书写的内容不严谨、不周密。因此,探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变更,总价款仍是29万5千元。

然后,仲裁员就组织了第三次开庭……

第三次开庭,对方申请了一名证人,这名证人,就是中介。

中介的说法是,合同的成交价就是28万元,就这一点中介给对方出了承诺书。而且对方也交了一万五的中介费。也就是说,对方确实出了29万5千元,只不过28万是给我朋友的,一万五是给中介的。

到了此时我已经完全明白是怎么一回事了,于是我在仲裁庭上对作为证人的中介发问:你和对方承诺了另一个房屋成交价,通知卖方了吗?卖方知道吗?你额外收了对方一万五的中介费,是在合同之外收的,算怎么回事?你之前收卖方的中介费作何解释?上面那个收到条也是你拟的,你这么拟是什么意思?

作为证人的中介无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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